中国水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制度包括与资源、环境甚至人口相关的一些水制度安排,如防洪制度、排涝制度、灌溉制度等。本文定义了八类狭义的水制度,它们是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水资源费制度、水权交易制度、水污染权交易制度、水生态补偿制度、水环境污染问责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八类狭义水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前置安排,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是水资源费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的前置安排,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水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前置安排。相对于"前置"关系而言,一些制度之间存在"替代"或"互补"关系,如水权交易制度和水污染权交易制度是互补关系而这两个制度与水生态补偿制度之间又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
自1978年始,在经历数十年的沿革与演变后,各类狭义水制度相互作用且共同服务于中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标志着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开始正式实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表明中国开始实施水资源费制度。中国水权交易率先发生在2000年的浙江,同年中国开始基于水权交易制度推进水生态补偿实践,统筹水质和水量的水生态补偿制度始于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1985年,上海颁布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开始实施;1987年,上海开始尝试水污染权转让。水环境污染问责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分别始于1979年和1991年。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行政问责的情形而2006年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则规定了经济问责的情形。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典型安排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率先于1991年在大连实施并于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水制度演化的系统梳理进一步佐证了各狭义水制度之间的"前置"、"替代"和"互补"关系。
最后,基于网络普查数据,在测度1978-2014年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水规制强度的基础上探讨了水规制强度的省际差异。研究表明,每个地区都在寻求不同的水制度特色但甚少有地区在水制度建设中一枝独秀;制度先发地区创新优势明显但是否能够保持领先优势因制度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