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社会符号学视角考察了法律翻译中的对等的问题。法律翻译是法律运行机制下的语言转换,面临着法律与语言体系的双重制约。对等则是法律翻译中的重中之重。实际上,在法律翻译中是无法实现准确对等的,这就意味着翻译的主要任务是要解决源语与目标语之间的意义分歧。本文通过探讨对等概念,从社会符号学视角,研究法律翻译中的对等问题以及翻译策略,通过对法律翻译实践中的具体例子阐述,认为在翻译语义三角之中,对等是可以实现的。本文从社会符号学视角探讨法律翻译的复杂性,为法律翻译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借鉴。与一般翻译不同,法律翻译通常会面临无法与目标语相适应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在双语制国家和地区如香港、欧盟、加拿大魁北克,语言必须具有相等的地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语言学的角度还是从翻译的角度来说,准确对等必须在法律翻译之中得以实现,才能保证语言权利和语言公平,而这也是司法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于理论研究者还是实践研究者,法律翻译中一个难题就是难以找到对等。由于法律系统和语言之间的差异性,由不同语言编码而成法律系统之间存在术语、概念等不一致是很自然的情况。本文的研究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在目标语中不存在对等,译者是否能为源语中的法律术语或者法律创制精确对等,一是如果有多个候选词可供选择,译者应该如何选择?在语义三角内,符号载体(sign vehicle)和所指(referent)之间是存在一条虚线。符号载体之间和观念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在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或者是法律翻译的初始阶段,符号表象和符号解释具有相同的参照是很自然的,符号解释确立下来的过程就是法律发展演变的过程,但是符号解释的发展变化可能跟符号发展变化不同,这是由于其作为符号的会在各自的语境中积累新的意义。探讨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时,笔者发现在法律移植或者双语、多语立法的过程中,创设法律对等是一个社会符号学的过程、而不仅仅是语言或者符号方面的转换。本文主要以香港最高法院的双语裁判文书为语言研究了法律翻译中的对等问题,通过基于语料的社会符号学分析表明,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可以实现法律翻译的对等。法律翻译是不能脱离语境的,笔者认为外界所指和符号表象所代表的观念是具有整体性。在翻译语义三角之中,符号表象和符号解释代表相同的外界所指,从而实现对等。完全对等可以通过元语言功能、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的调整来实现,因为符号本身并不具有意义,而是由特定符号使用者将所指的含义赋予符号后才产生的意义。因此,在法律翻译中,创设对等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社会符号的言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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